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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醫字第1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林大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醫字第1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羅天遊
即原告
李能潔
共同送達代收人
蘇奕全律師
被上訴人
即被告臺北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張德明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廖翊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6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之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7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葉乙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醫字第12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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