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醫字第1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醫字第1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羅天遊
- 即原告
- 李能潔
- 共同送達代收人
- 蘇奕全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臺北榮民總醫院
- 法定代理人
- 張德明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廖翊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6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之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7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