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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33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林大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33號

原告
黃英良
訴訟代理人
黃心賢律師
被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李祥維

      陳鵬光律師

      曾毓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06 年度重上字第360 號清償借款事件及108 年度重上字第713 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106 年度重上字第360 號清償借款事件及108 年度重上字第713 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且兩造復均請求本院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見本院卷第99、112 、116 、122 頁),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乙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33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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