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1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12號
- 上訴人
- 逢麗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郁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6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503,7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2,73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