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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03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李佳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03號

原告
陳胤文
被告
吳淑卿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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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煥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憑(見本院卷第12頁)。原告雖另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法院駁回,於108 年6 月20日確定在案,有本院106 年度救字第97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106 年度抗字第1791號裁定、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抗字第408 號裁定暨公告證書(見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抗字第408 號卷第67頁)可憑,則原告應即依首揭本院裁定補繳裁判費。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見本院卷第18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03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