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4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45號
- 上訴人
- 許慧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富田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9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212,980元(見本院卷一第175 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5,30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