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2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弘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佳璇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5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752,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5,23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24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債權不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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