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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67號

返還投資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林大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6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今平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陳冠伶

      文亭懿

      黃歆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5 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之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45 萬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萬2,47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大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葉乙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67號於民國 110 年 06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投資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