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6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6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今平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冠伶
文亭懿
黃歆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5 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之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45 萬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萬2,47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