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7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78號
- 上訴人
- 李榮泉
- 上訴人
- 陳栯泓即立錡輪胎行
- 被上訴人
- 陳明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10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995,475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8,4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 新北市○○區○○段000 ○000 地號土地: 31,100元(108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707.25平方公尺(上訴 人占用面積)=21,995,4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