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金字第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金字第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蔡佳揚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楊承憲、誼珈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08 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拾叁萬壹仟捌佰零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叁仟柒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據記載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林妙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