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再易字第1號
- 再審原告
- 謝隆昌
- 再審被告
- 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奇峯
- 訴訟代理人
- 李永裕律師
- 複代理人
- 彭祐宸律師
江俊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漏列再審被告訴訟代理人李永裕律師及複代理人彭祐宸律師、江俊傑律師,應予更正如上開當事人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