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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7861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8 日

聲請人
微創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和
相對人
江東霖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 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後,如附表所示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2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                 109 年度司票字第7861號     編號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新臺幣)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即提示日) 1 108年8月28日 2,735,780元         未記載 108年9月1日 2 108年8月28日 8,537,789元         未記載 108年9月1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7861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