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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財訴字第15號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張嘉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財訴字第15號

上 訴 人即

被告
吳佳恩

      吳順琳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吳詹美完等間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1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一)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391,078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234,4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二)上訴人未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二、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上訴裁判費及上訴聲明,逾期未補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家事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以及命補正上訴聲明部分,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婉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財訴字第15號於民國 110 年 0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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