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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22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李嘉慧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22號

聲請人
王錦娟
相對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6年度全字第68 號假處分事件,聲請命相對

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項、第5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聲請假處分,請求命聲請人對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不得為移轉、讓與、出租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經本院於106 年4 月19日以106 年度全字第68號裁定准許,並經本院執行處以106 年司執全字第198 號併入同年字第91號強制執行在案。惟相對人迄未對聲請人起訴,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及電話紀錄表可憑(本院卷第91至93頁),揆諸首開規定,聲請人聲請裁定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對聲請人起訴,於法相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林瀚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土地標示                                                                                      │
├─┬─────────────────┬────┬─────────────────┬────┤
│編│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    考│
│  ├──┬───────┬──┬───┼────┤                                  │        │
│號│縣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
├─┼──┼───────┼──┼───┼────┼─────────────────┼────┤
│1 │新北│汐止區        │保安│1191  │16777.14│20/10000                          │        │
│  │市  │              │    │      │        │                                  │        │
└─┴──┴───────┴──┴───┴────┴─────────────────┴────┘
┌─────────────────────────────────────────────────┐
│建物標示                                                                                          │
├─┬──┬────────┬────┬────┬─────────────┬────┬──────┤
│編│建號│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建築材料│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    考  │
│  │    │                │        │及房屋層│                          │        │            │
│號│    │                │        │數      ├──────┬──────┤        │            │
│  │    │                │        │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用途│        │            │
│  │    │                │        │        │            │及面積      │        │            │
│  │    │                │        │        │            │            │        │            │
├─┼──┼────────┼────┼────┼──────┼──────┼────┼──────┤
│1 │1090│新北市汐止區大同│新北市汐│鋼筋混凝│7層:       │陽台:      │全部    │含共有部分:│
│  │    │路三段196之11號 │止區保安│土造    │170.88      │13.77       │        │保安段1173建│
│  │    │七樓            │段1191地│10層    │            │            │        │號持分      │
│  │    │                │號      │        │            │            │        │            │
├─┼──┼────────┼────┼────┼──────┼──────┼────┼──────┤
│2 │858 │新北市汐止區大同│新北市汐│鋼筋混凝│地下一層:  │            │20/10000│            │
│  │    │路三段188、190、│止區保安│土造    │12171.29    │            │        │            │
│  │    │192、194、196、 │段1191地│10層    │地下二層:  │            │        │            │
│  │    │198、200、202、 │號      │        │14442.38    │            │        │            │
│  │    │204、206、208、 │        │        │合計:      │            │        │            │
│  │    │210、212、214、 │        │        │26613.67    │            │        │            │
│  │    │216、218、220、 │        │        │            │            │        │            │
│  │    │222、196之1至196│        │        │            │            │        │            │
│  │    │之12底一、二層  │        │        │            │            │        │            │
├─┼──┼────────┼────┼────┼──────┼──────┼────┼──────┤
│3 │859 │新北市汐止區大同│新北市汐│鋼筋混凝│地下一層:  │            │6/2763  │            │
│  │    │路三段188、190、│止區保安│土造    │14723.26    │            │        │            │
│  │    │192、194、196、 │段1191地│10層    │地下二層:  │            │        │            │
│  │    │198、200、202、 │號      │        │14589.61    │            │        │            │
│  │    │204、206、208、 │        │        │合計:      │            │        │            │
│  │    │210、212、214、 │        │        │29312.87    │            │        │            │
│  │    │216、218、220、 │        │        │            │            │        │            │
│  │    │222、196之1至196│        │        │            │            │        │            │
│  │    │之12底三、四層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22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限期起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