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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78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黃欣怡劉家昆江哲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780號

上訴人
陳冠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旭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7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法 官 劉家昆

                 法 官 江哲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祐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780號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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