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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83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劉逸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833號

上訴人
陳麗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蕭嘉茵即李嘉茵等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2 月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佰萬元,應徵裁判費柒萬伍仟柒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833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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