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83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833號
- 上訴人
- 陳麗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蕭嘉茵即李嘉茵等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2 月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佰萬元,應徵裁判費柒萬伍仟柒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劉逸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