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家財訴字第4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陳柏翰
上開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Elaine Amber Hubbell(劉玉蓮)間
撤銷贈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17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費。查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編號1、4-6、7-16所示共新臺幣17,4
96,996元(即00000000+410400+329000+410400+107646+471442+
995794+9348+87323+834176+0000000+167570+4205+66081=00000
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家事法庭法 官 張嘉芬
附表:被繼承人陳斌鈞生前之贈與財產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種類 財產項目 價值(新臺幣) 1 投資 廣信鋼品有限公司(投資額400 萬元) 11,944,054元 2 投資 廣才有限公司(投資額110 萬元) 1,437,190元 3 存款 陽信銀行北投分行000000000000 26,500,000元 4 房屋 臺北市○○區○○路○段000 巷000 弄00號後方 持分比例:1/2 410,400 元 5 房屋 臺北市○○區○○路○段000 巷000 弄00號後方 持分比例:1/2 329,000元 6 房屋 臺北市○○區○○路○段000 巷000 弄00號後方 持分比例:1/2 410,400元 7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面積:569.56平方公尺持分比例:3/100 107,646 元 8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面積:4762.05 平方公尺持分比例:3/100 471,442元 9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面積:10058.53平方公尺持分比例:3/100 995,794元 10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面積:94.43 平方公尺持分比例:3/100 9,348元 11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面積:882.06平方公尺持分比例:3/100 87,323元 12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面積:8426.03 平方公尺持分比例:3/100 834,176元 13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面積:16763.21平方公尺持分比例:3/100 1,659,557元 14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面積:1692.63 平方公尺持分比例:3/100 167,570 元 15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面積:42.48 平方公尺持分比例:3/100 4,205元 16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面積:667.49平方公尺持分比例:3/100 66,081元 17 其他 AAL-3571自用小客車 658,000元 18 其他 AXK-2973自用小客車 44,000元 19 其他 5906-VE自用小客貨車 158,000元 上述財產價值合計 46,294,18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