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5號
- 上訴人
- 吳松霖兼吳生賢之承受訴訟人
吳宜芳即吳生賢之承受訴訟人
吳明達即吳生賢之承受訴訟人
吳明勳即吳生賢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羅東林區管理處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2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540,596元(計算式:5,530 元【系爭土地108 年度公告土地現值】×7,331.03平方公尺【被告等人占用面積】=40,540,596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3,2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