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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5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陳菊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5號

上訴人
吳松霖兼吳生賢之承受訴訟人

      吳宜芳即吳生賢之承受訴訟人

      吳明達即吳生賢之承受訴訟人

      吳明勳即吳生賢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羅東林區管理處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2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540,596元(計算式:5,530 元【系爭土地108 年度公告土地現值】×7,331.03平方公尺【被告等人占用面積】=40,540,596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3,2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5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