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專調字第6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專調字第62號
- 聲請人
- 林佑彥
- 相對人
- 臺北市私立泰北高級中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佑
- 代理人
- 蘇清文律師
吳詩凡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考績考核結果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以書狀補正本件民事請求「訴訟標的和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該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勞動事件法第15條、第16條第2 項、第22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 、3 款亦分別有明文規定。所稱「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乃請求判決之結論,亦係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當事人獲勝訴之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之主文,並為將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撤銷行政院108 年6 月27日院臺訴字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書及原處分,然經臺灣高等行政法院認定為民事事件,以108 年度訴字第1488號裁定移送至本院,聲請人提出抗告後,經最高行政法院109 年裁字第781號抗告駁回確定。經本院於109 年9 月9 日通知聲請人補正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但聲請人迄未補正,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第22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駁回聲請人之訴。
勞動法庭法 官 絲鈺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