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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字第45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莊明達

上訴人
即原告
顏君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張詠舜即汎亞動物醫院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9 年9 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8,27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40 元(原應繳納上訴裁判費6,120 元,因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之規定,暫免徵收勞工上訴裁判費3 分之2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簡字第45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給付資遣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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