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22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229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平川秀一郎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邱慧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88,175 元,及自民國95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5計算之利息,暨自95年2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75,849 元,及自民國94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657計算之利息,暨自94年7 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6,923 元,及其中新臺幣28,143元,自民國95年2 月16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1200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