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財訴字第1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財訴字第15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吳佳恩
吳順琳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吳詹美完等間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1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一)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391,078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234,4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二)上訴人未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二、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上訴裁判費及上訴聲明,逾期未補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家事庭法 官 張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