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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272號

給付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陳世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72號

原告
永恆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德
訴訟代理人
吳柏興律師
被告
益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立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11,98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4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婉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272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不當得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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