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78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780號
- 上訴人
- 陳冠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旭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7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