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號
- 抗告人
- 周國華
- 相對人
- 蔡致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29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訴字第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29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