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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56號

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劉逸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56號

上訴人
美華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嘉愷
上訴人
五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俊鴻
上訴人
松喜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俊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揚聲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4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仟零伍拾捌萬捌仟貳佰陸拾元,應徵裁判費肆拾貳萬壹仟柒佰捌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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