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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家財訴字第4號

撤銷贈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張嘉芬

上 訴 人即

被告
陳柏翰

上開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Elaine Amber Hubbell(劉玉蓮)間

撤銷贈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17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費。查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編號1、4-6、7-16所示共新臺幣17,4

96,996元(即00000000+410400+329000+410400+107646+471442+

995794+9348+87323+834176+0000000+167570+4205+66081=00000

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張嘉芬

附表:被繼承人陳斌鈞生前之贈與財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宜潔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種類     財產項目    價值(新臺幣)  1 投資 廣信鋼品有限公司(投資額400 萬元)  11,944,054元  2 投資 廣才有限公司(投資額110 萬元)  1,437,190元  3 存款 陽信銀行北投分行000000000000  26,500,000元  4 房屋 臺北市○○區○○路○段000 巷000 弄00號後方 持分比例:1/2 410,400 元  5 房屋 臺北市○○區○○路○段000 巷000 弄00號後方 持分比例:1/2 329,000元  6 房屋 臺北市○○區○○路○段000 巷000 弄00號後方 持分比例:1/2 410,400元  7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面積:569.56平方公尺持分比例:3/100 107,646 元  8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面積:4762.05 平方公尺持分比例:3/100 471,442元  9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面積:10058.53平方公尺持分比例:3/100 995,794元  10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面積:94.43 平方公尺持分比例:3/100 9,348元  11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面積:882.06平方公尺持分比例:3/100 87,323元  12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面積:8426.03 平方公尺持分比例:3/100 834,176元  13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面積:16763.21平方公尺持分比例:3/100 1,659,557元  14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面積:1692.63 平方公尺持分比例:3/100 167,570 元  15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面積:42.48 平方公尺持分比例:3/100 4,205元  16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面積:667.49平方公尺持分比例:3/100 66,081元  17 其他 AAL-3571自用小客車  658,000元  18 其他 AXK-2973自用小客車  44,000元  19 其他 5906-VE自用小客貨車  158,000元 上述財產價值合計    46,294,186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家財訴字第4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贈與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