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6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68號
- 上訴人
- 黃阿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龐雅文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8萬1,850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16萬5,000 元/ ㎡* 占用面積39.89 ㎡= 658 萬1,850 元),應徵裁判費9 萬9,361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