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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4號

移轉所有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趙彥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周國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國興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8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142,0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0,3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4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移轉所有權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