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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523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黃筠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23號

上訴人
闕樺陵

      闕忠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5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90 萬7,57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萬2,01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523號於民國 110 年 06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債權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