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52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23號
- 上訴人
- 闕樺陵
闕忠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5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90 萬7,57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萬2,01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