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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66號

請求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林大為

原告
丙○○
訴訟代理人
吳秀娥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丁○○
上1人法定代理人
乙○ ○○○ ○○
甲○ ○○○ 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業經本院另以110年度救字第114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0萬6,7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889元,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大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葉乙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166號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給付工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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