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95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959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新濠博亞(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Ines Nolasco Antunes
- 代理人
- 黃欣欣律師
- 代理人
- 馮基源律師
- 代理人
- 張芷綺律師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古正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港幣320,468,985.62元,及自民國109 年12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