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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95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95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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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Ines Nolasco Antunes
代理人
黃欣欣律師
代理人
馮基源律師
代理人
張芷綺律師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古正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港幣320,468,985.62元,及自民國109 年12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959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