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0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77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李嘉慧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77號

聲請人
李月英
聲請人
高金財
聲請人
祁宏文
聲請人
彭國書
聲請人
林泳成
聲請人
林泉佑
聲請人
林木生
聲請人
楊小定
聲請人
楊貴平
聲請人
楊琦平
聲請人
林士淵
聲請人
林聖宗
聲請人
林懷恩
聲請人
陳科維
聲請人
林允中
聲請人
林程秀琴
聲請人
林欣靜即林家德之繼承人
聲請人
黃用即楊信平之繼承人
共同代理人
李家蓮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沛澤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1270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七年度訴字第一二七○號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十三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270 號請求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當事人,為利核對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開庭內容以維護法律上之利益,爰聲請准予交付法庭錄音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乃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林瀚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77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