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465號
- 原告
- 楊謹菖
- 訴訟代理人
- 趙友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寀籈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9,800元(計算式:1,500,000元-200元=1,499,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又,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救字第115號裁定准許,即可暫免繳納裁判費,附此敘明。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補字第1465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寀籈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9,800元(計算式:1,500,000元-200元=1,499,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又,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救字第115號裁定准許,即可暫免繳納裁判費,附此敘明。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