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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465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劉家昆

原告
楊謹菖
訴訟代理人
趙友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寀籈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9,800元(計算式:1,500,000元-200元=1,499,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又,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救字第115號裁定准許,即可暫免繳納裁判費,附此敘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湘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465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債權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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