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16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依上訴聲明所載,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13,9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892元,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命其補正。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訴字第1162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依上訴聲明所載,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13,9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892元,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命其補正。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