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9號
- 原告
- 洪林淑芬
- 訴訟代理人
- 許培寬律師
- 被告
- 軒轅教
- 被告
- 財團法人軒轅教
- 被告
- 兼 共 同
- 法定代理人
- 熊芳信
- 被告
- 談清雲
- 被告
- 陳國臺
- 被告
- 追加 被告 張助禎
- 被告
- 施水進
- 被告
- 覃旭寬
- 被告
- 林保憲
- 被告
- 簡民團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岱音律師
追加 被告 張麗雲
謝春聘
詹陳美藝
邱顯甲
簡大欽
洪志昇
陳明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8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應增加第九項「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有漏列如主文所示之訴訟費用負擔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