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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9號

確認會議決議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楊忠霖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9號

原告
洪林淑芬
訴訟代理人
許培寬律師
被告
軒轅教
被告
財團法人軒轅教
被告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熊芳信
被告
談清雲
被告
陳國臺
被告
追加 被告 張助禎
被告
施水進
被告
覃旭寬
被告
林保憲
被告
簡民團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岱音律師

追加 被告 張麗雲

      謝春聘

      詹陳美藝

      邱顯甲

      簡大欽

      洪志昇

      陳明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8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應增加第九項「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有漏列如主文所示之訴訟費用負擔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曾斐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9號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會議決議無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