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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9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陳月雯

上訴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9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應徵裁判費4萬8,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4,8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述誤載之情形,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月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94號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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