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4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字第14號

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趙彥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14號

聲請人
許尚毅
相對人
惟馨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許尚毅為惟馨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之清算人,相對人業已清算完結,並經相對人之股東同意指派聲請人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其擔任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業據提出相對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簿冊文件保管人願任同意書、聲請人之身分證影本、相對人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冊等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取本院109 年度司司字第357 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110 年度司司字第58號清算完結事件卷查閱屬實,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字第14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