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180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802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嘉賢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顏厥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貳仟貳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1180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顏厥偉 │自民國 110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二│ │ │16215 │ │年 08月 21日│ │點七五 │ │ │元 │ │起 │ │ │ ├──┼───┼─────┼──────┼──────┼───────┤ │ 002│新臺幣│顏厥偉 │自民國 110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 │ │535元 │ │年 08月 21日│ │ │ │ │ │ │起 │ │ │ ├──┼───┼─────┼──────┼──────┼───────┤ │ 003│新臺幣│顏厥偉 │自民國 110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 │ │3761元│ │年 08月 21日│ │點七五 │ │ │ │ │起 │ │ │ ├──┼───┼─────┼──────┼──────┼───────┤ │ 004│新臺幣│顏厥偉 │自民國 110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8467元│ │年 08月 21日│ │ │ │ │ │ │起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本公司於民國(下同)89年5月1日受華信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移轉信用信用卡業務及對於持卡人之債權,並有 89年4月25日財政部台財融字第八九七一一一二六號函核准 在案;又聲請人分別於92年1月3日(華信安泰信用卡公司變 更名稱為安信信用卡公司)及95年11月13日(安信信用卡公 司變更名稱為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變 更公司名稱;另95年8月4日受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原名台北 區中小企業銀行)移轉信用卡業務及對於持卡人之債權永豐 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於98年6月1日與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合併,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受永豐信用卡股份 有限公司之信用卡業務及對於持卡人之債權,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與聲請人訂有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 所發行之0000000000000000MASTER國際信用卡,進行 消費或預借現金,現積欠新臺幣(下同)32,280元整,其中 已到期本金28,978元整(已到期之本金28,978元與分期交易 未清償餘額0元),應自110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 計算之利息;另其中已到期之利息2,080元、違約金雜費計1 ,222元、分期手續費未清償餘額0元。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 獲償付,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 核,惠賜支付命令,俾保權益。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電腦帳單、契約及差別循環 利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