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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180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80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顏厥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貳仟貳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1180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顏厥偉  │自民國 110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二│
│  │16215 │     │年 08月 21日│      │點七五    │
│  │元  │     │起     │      │       │
├──┼───┼─────┼──────┼──────┼───────┤
│ 002│新臺幣│顏厥偉  │自民國 110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
│  │535元 │     │年 08月 21日│      │       │
│  │   │     │起     │      │       │
├──┼───┼─────┼──────┼──────┼───────┤
│ 003│新臺幣│顏厥偉  │自民國 110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
│  │3761元│     │年 08月 21日│      │點七五    │
│  │   │     │起     │      │       │
├──┼───┼─────┼──────┼──────┼───────┤
│ 004│新臺幣│顏厥偉  │自民國 110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8467元│     │年 08月 21日│      │       │
│  │   │     │起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本公司於民國(下同)89年5月1日受華信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移轉信用信用卡業務及對於持卡人之債權,並有
  89年4月25日財政部台財融字第八九七一一一二六號函核准
  在案;又聲請人分別於92年1月3日(華信安泰信用卡公司變
  更名稱為安信信用卡公司)及95年11月13日(安信信用卡公
  司變更名稱為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變
  更公司名稱;另95年8月4日受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原名台北
  區中小企業銀行)移轉信用卡業務及對於持卡人之債權永豐
  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於98年6月1日與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合併,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受永豐信用卡股份
  有限公司之信用卡業務及對於持卡人之債權,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與聲請人訂有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
  所發行之0000000000000000MASTER國際信用卡,進行
  消費或預借現金,現積欠新臺幣(下同)32,280元整,其中
  已到期本金28,978元整(已到期之本金28,978元與分期交易
  未清償餘額0元),應自110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
  計算之利息;另其中已到期之利息2,080元、違約金雜費計1
  ,222元、分期手續費未清償餘額0元。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
  獲償付,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
  核,惠賜支付命令,俾保權益。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電腦帳單、契約及差別循環
  利率公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1802號於民國 110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