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27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1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2724號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簡廷益 相 對 人 漁季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楊金山 人 相 對 人 牧莎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楊金昌 人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1 、2 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4,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主文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如附表1 、2 所示金額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8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 │附表1: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 110 年度司票字第2724號│ ├─┬─────────┬─────────┬─────────┬───────────┬───────────┤ │編│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請 求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號│ │ (新臺幣) │ (新臺幣) │ │ │ ├─┼─────────┼─────────┼─────────┼───────────┼───────────┤ │1 │110年1月26日 │10,497,311元 │10,436,478元 │110年3月29日 │110年3月29日 │ ├─┼─────────┼─────────┼─────────┼───────────┼───────────┤ │2 │108年6月17日 │4,500,000元 │524,000元 │110年3月29日 │110年3月29日 │ ├─┼─────────┼─────────┼─────────┼───────────┼───────────┤ │3 │109年6月19日 │4,500,000元 │3,186,000元 │110年3月29日 │110年3月29日 │ ├─┼─────────┼─────────┼─────────┼───────────┼───────────┤ │4 │109年8月25日 │8,500,000元 │5,697,735元 │110年3月29日 │110年3月29日 │ └─┴─────────┴─────────┴─────────┴───────────┴───────────┘ ┌─────────────────────────────────────────────────┐ │附表2 :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 110 年度司票字第2724號│ ├─┬───────────┬───────────┬───────────┬───────────┤ │編│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號│ │ (新臺幣) │ │ │ ├─┼───────────┼───────────┼───────────┼───────────┤ │1 │109年9月23日 │25,000,000元 │110年3月29日 │110年3月29日 │ ├─┼───────────┼───────────┼───────────┼───────────┤ │2 │109年9月28日 │10,000,000元 │110年3月29日 │110年3月29日 │ ├─┼───────────┼───────────┼───────────┼───────────┤ │3 │110年1月27日 │20,000,000元 │110年3月29日 │110年3月29日 │ ├─┼───────────┼───────────┼───────────┼───────────┤ │4 │110年1月27日 │20,000,000元 │110年3月29日 │110年3月29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