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86號
- 聲請人
- 呂新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景佑宮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86號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民國110年4月28日、110年8月11日開庭之法庭錄音光碟,准予交付聲請人。
聲請人就前項之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項本文、第90條之4 第1 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86號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之當事人,因民國110年4月28日、110年8月11日開庭筆錄記載內容與實際開庭時陳述有異,致遭受不利之判決,為釐清開庭內容,爰聲請准予交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86號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之當事人,其敘明為釐清開庭筆錄記載與實際陳述內容是否相符之理由,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核無不合,所為聲請應予准許。惟依首揭說明,聲請人就所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聲請人應予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