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7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77號
- 聲請人
- 李月英
- 聲請人
- 高金財
- 聲請人
- 祁宏文
- 聲請人
- 彭國書
- 聲請人
- 林泳成
- 聲請人
- 林泉佑
- 聲請人
- 林木生
- 聲請人
- 楊小定
- 聲請人
- 楊貴平
- 聲請人
- 楊琦平
- 聲請人
- 林士淵
- 聲請人
- 林聖宗
- 聲請人
- 林懷恩
- 聲請人
- 陳科維
- 聲請人
- 林允中
- 聲請人
- 林程秀琴
- 聲請人
- 林欣靜即林家德之繼承人
- 聲請人
- 黃用即楊信平之繼承人
- 共同代理人
- 李家蓮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沛澤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1270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七年度訴字第一二七○號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十三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270 號請求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當事人,為利核對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開庭內容以維護法律上之利益,爰聲請准予交付法庭錄音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乃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