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94號
- 上訴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9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應徵裁判費4萬8,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4,8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述誤載之情形,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