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57號
- 原告
- 陳錦賢
- 原告
- 林佶玟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沛聲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方道樞律師
- 被告
- 趙文章
- 訴訟代理人
- 許麗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應增列第三項「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理由,已詳載原告逾主文第1項、第2項之請求為無理由,惟主文漏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