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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57號

回復原狀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劉逸成

原告
陳錦賢
原告
林佶玟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沛聲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方道樞律師
被告
趙文章
訴訟代理人
許麗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應增列第三項「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理由,已詳載原告逾主文第1項、第2項之請求為無理由,惟主文漏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57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回復原狀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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