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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42號

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李嘉慧

上訴人
即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游文豐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44萬7,500元(本院卷一第162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萬5,540元,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命其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瀚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42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