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8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85號
- 上訴人
- 李正輝
- 上訴人
- 李隆吉
- 上訴人
- 李慶榮
- 上訴人
- 李靜子
- 被上訴人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7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28 萬6,82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3,82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