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6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9875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9 日

聲請人
楊琇羽
聲請人
非訟代理人 劉仁閔律師
相對人
鄭光育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1、2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如附表所示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3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所執有相對人鄭光育簽發之本票票號TH0000000,票據到期日經改寫,惟發票人未於改寫處簽章,依法視為未更改,應以原記載之日期108年4月8日為到期日,經查早於發票日,視為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是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1: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   111年度司票字第009875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號  (新臺幣)    1 110年2月4日 4,000,000元 110年3月5日 110年3月5日 TH0000000 2 110年3月7日 10,000,000元 110年4月7日 110年4月7日 TH0000000
附表2: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   111年度司票字第009875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號  (新臺幣)    1 110年3月8日 10,000,000元 視為 未記載 110年4月8日 TH0000000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9875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