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23號
- 抗告人
- 李珍妮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確認保險契約不存在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21日本院111年度補字第423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補字第423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確認保險契約不存在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21日本院111年度補字第423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