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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367號

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孫曉青

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郭曉蓉
被上訴人
楊群
被上訴人
李得明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聖舜律師
複代理人
楊敦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5萬5,700元【計算式:

30,900(元/平方公尺)(即系爭641地號土地之起訴時公告現值

)×73(平方公尺)(即系爭641地號土地面積)=2,255,7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5,0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曾琬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367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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