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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837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王伯文

原告
林顏寶玉
原告
林文忠
原告
林昕儀
原告
林倢瑀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羅淑蕙
共同訴訟代理人
高秀枝律師
被告
陳榮鑠
被告
蔡翎璽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曾婕
被告
藍美華

歐翔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1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陳榮鑠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陸萬玖仟貳佰柒拾元、被告曾婕、蔡翎璽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肆萬貳仟壹佰零捌元、被告藍美華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參萬陸仟零參拾柒元、被告歐翔宇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柒佰參拾貳元;及均各如附表所示各期金額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陳榮鑠負擔二分之一;被告曾婕、蔡翎璽連帶負擔三分之一;被告藍美華負擔六分之一。

本判決原告對被告曾婕、蔡翎璽、藍美華、歐翔宇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曾婕、蔡翎璽如以新臺幣肆拾肆萬貳仟壹佰零捌元、被告藍美華如以新臺幣貳拾參萬陸仟零參拾柒元、被告歐翔宇如以新臺幣壹萬捌仟柒佰參拾貳元,分別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陳榮鑠、蔡展羽(已於民國110 年4 月15日死亡,由被告曾婕、蔡翎璽共同繼承)、藍美華、歐翔宇之房屋,均坐落原告所有臺北市○○區○○段0 ○段000 地號土地,前經訴訟判決確定,其等應繼受租地建屋之關係,均應給付租金。前案確定後,其等尚有如附表所示即106 年至110 年之各期租金未付,經催不理,爰訴請判命給付並加給法定利息。

二、被告歐翔宇未到庭亦未提書狀陳述,而:㈠被告陳榮鑠則以:面積被多算2 坪;㈡被告藍美華則以:現受疫情影響,應減少租金;㈢被告曾婕、蔡翎璽則以:未參加前案訴訟,不受該判決拘束,已經提起再審,蔡翎璽並未繼承房屋所有權;資為抗辯。

三、被告歐翔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四、查原告主張與蔡展羽、被告陳榮鑠、藍美華、歐翔宇間有租地建屋關係,各承租人均應給付租金,關於106 年以前各期應付之租金,原告曾經訴訟請求,並獲勝訴判決確定,因各承租人仍繼續使用,且未繳納106 年以後即如附表所示各期租金;蔡展羽已死亡,應由被告曾婕、蔡翎璽共同繼承之事實,業據提出租金計算表、本院106 年度湖簡字第391 號、107 年度簡上字第167 號判決、戶籍謄本為證,被告歐翔宇未到庭爭執,被告陳榮鑠、曾婕、蔡翎璽、藍美華對於以上事實並無爭執,堪信真實。

五、至於被告陳榮鑠、曾婕、蔡翎璽、藍美華雖以上揭情詞置辯,惟:㈠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於確定之終局判決中經裁判者,當事人之一造以該確定判決之結果為基礎,於新訴訟用作攻擊防禦方法時,他造應受其既判力之拘束,不得以該確定判決言詞辯論終結前,所提出或得提出而未提出之其他攻擊防禦方法為與該確定判決意旨相反之主張。本件關於原告與各承租人間,為何有租地建屋之契約關係、各承租人各自使用之面積究有多少、原告得向各承租人請求之租金數額如何計算,各承租人於前案訴訟所為之爭執或抗辯,均經前案判決予以判斷,並詳細說明准駁之理由,故前案之確定判決未經推翻以前,法院及當事人(即被告陳榮鑠、藍美華)暨該法律關係之繼受人(即被告曾婕、蔡翎璽)均應受拘束。

㈡被告陳榮鑠就使用面積再為與前案相同之爭執,自無可取。㈢被告蔡翎璽繼受法律關係並應負連帶給付租金之責任,其原因為繼承,與繼承後有無取得房屋所有權無關。而被告曾婕、蔡翎璽縱已對前案確定判決提起再審,未獲變更以前,仍受前案判決拘束。㈣原告關於租金之計算,以申報地價百分之六為標準,有租金計算表、土地公告地價查詢可稽,應屬適當,並無顯然偏高情事,被告藍美華係長年積欠,要與疫情無關。

六、綜上所述,原告本於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判命被告陳榮鑠、曾婕、蔡翎璽、藍美華、歐翔宇應給付自106年以後如附表所示之各期租金,並加給各期按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因所命被告曾婕、蔡翎璽、藍美華、歐翔宇給付之數額,未逾500,000 元,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宣告得預供擔保免假行。

據上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1 項、第2 項、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第392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蘇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陳榮鑠   期間 每半年租金(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 106年上半年 69,087 106年7月2日 106年下半年 69,087 107年1月2日 107年上半年 64,669 107年7月2日 107年下半年 64,669 108年1月2日 108年上半年 64,669 108年7月2日 108年下半年 64,669 109年1月2日 109年上半年 68,105 109年7月2日 109年下半年 68,105 110年1月2日 110年上半年 68,105 110年7月2日 110年下半年 68,105 111年1月2日 合計:669,270元   曾婕、蔡翎璽   期間 每半年租金(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 106年上半年 45,638 106年7月2日 106年下半年 45,638 107年1月2日 107年上半年 42,719 107年7月2日 107年下半年 42,719 108年1月2日 108年上半年 42,719 108年7月2日 108年下半年 42,719 109年1月2日 109年上半年 44,989 109年7月2日 109年下半年 44,989 110年1月2日 110年上半年 44,989 110年7月2日 110年下半年 44,989 111年1月2日 合計:442,108元   藍美華   期間 每半年租金(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 108年上半年 42,719 108年7月2日 108年下半年 42,719 109年1月2日 109年上半年 44,989 109年7月2日 109年下半年 44,989 110年1月2日 110年上半年 44,989 110年7月2日 110年下半年 44,989 111年1月2日 合計:236,037元   歐翔宇   期間 每半年租金(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 106年上半年 1,934 106年7月2日 106年下半年 1,934 107年1月2日 107年上半年 1,810 107年7月2日 107年下半年 1,810 108年1月2日 108年上半年 1,810 108年7月2日 108年下半年 1,810 109年1月2日 109年上半年 1,906 109年7月2日 109年下半年 1,906 110年1月2日 110年上半年 1,906 110年7月2日 110年下半年 1,906 111年1月2日 合計:18,732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837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租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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