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9875號
- 聲請人
- 楊琇羽
- 聲請人
- 非訟代理人 劉仁閔律師
- 相對人
- 鄭光育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1、2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如附表所示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3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所執有相對人鄭光育簽發之本票票號TH0000000,票據到期日經改寫,惟發票人未於改寫處簽章,依法視為未更改,應以原記載之日期108年4月8日為到期日,經查早於發票日,視為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是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1: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 111年度司票字第009875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號 (新臺幣) 1 110年2月4日 4,000,000元 110年3月5日 110年3月5日 TH0000000 2 110年3月7日 10,000,000元 110年4月7日 110年4月7日 TH0000000 附表2: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 111年度司票字第009875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號 (新臺幣) 1 110年3月8日 10,000,000元 視為 未記載 110年4月8日 TH0000000